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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烨律师

上海资深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曾先后在沪上多家知名律所担任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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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其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随着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人才流动带来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激增,竞业限制制度逐步进入劳动立法领域并拓展到一般的劳动者。但竞业限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同时却极大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故法律需要平衡二者的矛盾。仅对竞业限制的常见疑难问题做简要分析。

  竞业限制,是指单位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参见《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3条)。其实质上是企业通过限制人才随意流动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

  广义的竞业限制包括在职竞业和离职竞业。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公司同类的业务。这里规定的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的在职竞业义务,此基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天然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此为离职后的竞业义务,通常基于双方的约定,后者也属于狭义上的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