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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烨律师

上海资深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曾先后在沪上多家知名律所担任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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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争议是否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执行仲裁前置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离职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此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则此时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而存在,而不仅限于理解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争议属于一般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其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起诉。因此,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有裁讼上的选择权,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