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夏烨律师

上海资深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曾先后在沪上多家知名律所担任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18001606539

伪造病假条,劳动关系遭解除

    五一前夕,小张想出国旅游,但因为假期太短,难以成行。小王灵机一动,想出了一个交假病假条的主意。后来,小王向公司提交了某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条写明颈椎病,建议全休一周。公司批准了小张的病假,小张因此出国旅游十来天。然而,休假结束之后,小张却等来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来,公司人事部门找到医院进行核实。医院表示,并没有出具小王提供的那种样式的诊断证明。

    小张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诉至仲裁委。仲裁委认为小张履行了正常的请病假手续,因此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到医院进行调查。经调查,小张并没有到这家医院看病,病假条是小张伪造的。由此,法院判决该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法官释法

    病假工资及病休假,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所设置的带有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制度,带有抚恤与人道主义的性质。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小张的行为明显属于利用伪造的病假条骗取公司病休假及病假工资的情形,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