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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烨律师

上海资深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曾先后在沪上多家知名律所担任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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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地点

    在劳动纠纷争议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往往成为判案的主要依据,为此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增加了“双方一致同意,用人单位可在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资岗位进行调动”的内容,可该条款是否就赋予了用人单位自由的调动岗位和工作的权利呢?

    夏律师认为,合理调整工作岗位一般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用人单位如果调动的岗位与劳动者原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调动的地点也超过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有的正常预期,则不具有正当性,也就不会得到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支持。